“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拿到法院执行裁定的那一刻,王华文(化名)对这句话有了更直观的理解。
对王华文来说,“公平正义”不再是写在纸上的一个抽象词语,此刻,它是如此鲜活地出现在了自己的生活中。
检察官到拆迁安置房小区进行走访
拆迁补偿
安置房竟是违法建筑
2020年7月,山东省某县检察院接到一份信访材料,署名王华文。在这份信访材料中,王华文讲述了自己与某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始末。
通过信访材料,检察官了解到,为实施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某镇政府联合第三人东某村委会及案外人西某村委会共同制定了片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而王华文的房屋就在此次拆迁范围内。
2014年5月,依据拆迁方案,某镇政府与王华文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某镇政府向王华文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安置房,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一定的补偿标准,发放给王华文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同时,该协议也明确指出,临时安置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钥匙交付之日截止。
本以为能顺利入住拆迁安置房,可是,在房屋交付前,王华文却听说,某镇政府拟交付的房屋已被某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王华文认为,对自己一家来说,房子是“天大的事”,不能做任何妥协。因此,他直接表示拒绝接受该安置房,并在与镇政府交涉未果后,向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重新为其安置住宅房,并承担自己重新安置房屋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向原告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安置房之日止,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王华文支付临时安置费。某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某镇政府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华文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某镇政府支付了王华文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共计19个月的临时安置费。2017年9月,某县法院在征得王华文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了执行结案裁定。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后来,某镇政府仍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因此,又产生了新的临时安置费。王华文认为,判决确定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遂向某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料某县法院却以当事人可在甲县法院(王华文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为由而不予受理。
调查核实
53起同类案件浮出水面
经初步审查,某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现,王华文提供的信访材料内容较为齐全,符合受理要求,遂作出了受理决定。随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案件转交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并将相关情况向王华文进行了反馈。
在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发现,某县法院执行的其他53起拆迁户与某镇政府补偿安置纠纷案件,与该案属同类情况。于是,承办检察官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
行政纠纷,历来是“老大难”问题。针对检察官反映的问题,该院检委会及时开会讨论研究,作出了对其他53起案件也依职权受理,并发挥职能作用、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决定。
“虽然这53起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检察监督,但是参照两高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该院分管行政检察工作的院领导介绍说,这是基于法律层面的考量,依职权监督,于法有据。
“虽然这53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申请检察监督,但不排除其今后申请监督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这53起案件判决执行时间跨度大,涉及众多群众利益。据了解,部分群众情绪较为激动,与镇政府有过正面冲突,并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监督,督促矛盾化解。”该院分管院领导介绍说,这是基于社会层面的考量,依职权监督,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往往牵扯到众多部门,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最终能否推动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此时检察机关也并非胜券在握。
面对未知的结果,检察机关还是选择了迎难而上。正如该院检察长所说——对检察机关来说,这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份必须努力答好的“必答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了尽全力,别无选择。
文章来源:《农家参谋》 网址: http://www.njcmzz.cn/zonghexinwen/2021/0428/1039.html